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漳州
后石电厂脱硫排污水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86号)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华阳电业有限公司漳州后石电厂脱硫排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2001]理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后石电厂投资进行脱硫,其排污费反而高于脱硫时应缴纳排污费的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三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因此,后石电厂投资进行脱硫是应尽的法律责任,对后石电厂采取积极的脱硫措施,减少二氧化硫排放应予充分肯定和鼓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十一条规定: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因此,后石电厂向水体排方污染物应该缴纳排污费也是应尽的法律责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因此,国务院决定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按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0.20元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该收费标准与二氧化硫治理成本仍有较大差距。国家将通过逐步提高收费标准的办法,促进企业加快二氧化硫的治理。
二、关于采取海水脱硫措施,冷却水是否征收排污水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