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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1]494号)


江苏省、河北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1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国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承担国家钢材“以产顶进”任务,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核销工作。

                           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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