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租赁他人房屋经营新的产业
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23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租赁房屋装修经营移动通信批发零售业务是否属新建项目并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请示》(湘环函[2001]03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据此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1999年公布,2001年修订)。建设单位不论是通过土建施工建成新的设施,还是通过租赁他人场所从事某种影响环境的经营项目,都应当遵守前述条例和名录规定的要求;环保部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也应按照名录规定的项目类别和划分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该名录规定的建设项目,并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要求该建设单位办理相应的环境保护手续。
你局在请示中反映,某公司承租他人场所,经过投资装修之后,作为新的营业中心,从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该新的场所经营移动电话和通信设备的经销业务,该项目属于第三产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