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数额和报酬比例
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精神,参照《科技进步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提高了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金的数额和报酬的比例(参见新细则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3.完善关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规定
修改后的
专利法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处罚等作了较大修改。新细则根据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规定,并结合目前专利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纠纷的范围、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定义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修改的细则明确规定“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就明确了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加强了地方专利管理工作部门的力量(参见新细则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4.增加了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相应规定
修改后的
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要求出具“实用新型检索报告”,新细则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一些相关规定(参见新细则第
55条、第
56条等)。
二、简化程序、加快审查,方便申请人
新细则吸纳了我局多年的实践经验,结合专利制度的国际趋势,极大完善了我国专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包括:为电子申请提供法律依据(参见新细则第3、16条);完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方式(参见新细则第18条、22条、23条等);简化分案的条件(参见新细则第42条);明确初步审查的范围(参见新细则第44条);明确修改专利申请的时间(参见新细则第41条);完善复审和无效程序(参见新细则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