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说明
(2001年6月26日)
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为了配合修改后的
专利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为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案(送审稿)》,又多次召开了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以及专家、学者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国务院法制办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送国务院审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于2001年6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通过,将于2001年7月1日与修改后的
专利法同日施行。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修订过程遵循了以下原则:一、与
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二、简化程序,与加快审查的目标一致,与方便申请人的目标一致;三、与国际趋势相协调,履行我国应尽的国际义务。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颁布是健全完善我国专利制度的又一里程碑。现将主要内容简介如下:
一、与
专利法的修改相一致的修改
1.删除关于撤销程序的规定
修改后的
专利法取消了撤销程序,新细则也作了相应修改,删除了撤销程序的相关规定(删除了现行细则第
55条、
56条、
57条,修改了现行细则中有关申请、审查、复审和无效中的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