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由于企 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7、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总承包序列内选择一类资质作为本企业的主项资质,并可以在总承包序列内再申请其他类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资质,也可 以申请不高于企业主项资质级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可以在本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资质。
8、
《规定》第
十四条规定: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主项资质以外的资质,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1)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6)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9、建筑业企业资质条件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且未发生
《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 压、没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1、建筑业企业在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 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 机关予以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