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
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有关部门制定。
三、资质申请和审批
1、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其所属企业申请施工总 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7)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面所列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3)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4、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和申请资质提供的资料审查核实。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应当从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由有关部门负责初审的,初审部门应当从收到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并将 审批结果通知初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