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部 2001年4月18日)
一、总述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建设部于二00年七月一日发布施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
《规定》。
《规定》中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己完成 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 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资质分类和分级
1、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2)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 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