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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领导干部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干部交流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整体规划,分类指导,逐步推进,形成制度,由人事教育局、各分院党组分级落实。
  (二)干部交流工作应充分利用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核或干部离任、调动时领导职位空缺等时机进行;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三)工作程序:
  1.院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全院干部队伍情况、各分院党组结合本地区干部队伍情况制定干部交流计划,拟定干部交流方案。原则上每年交流干部的比例占全院所(局)级领导干部总数的5%左右。
  2.征得有关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组织)部门、分院党组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
  3.院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4.在干部调动之前,院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分院党组领导应与交流干部谈话,做好工作。
  5.需要按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免的交流干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6.按照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先进行审计。
  7.人事(组织)部门,督促交流干部按时到岗到位。
  四、干部交流的纪律
  1.对人事组织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经过充分酝酿、郑重作出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坚决执行,干部本人须服从组织作出的交流安排。
  2.交流干部调出、调入单位应及时、负责地做好交流干部有关材料的交接审核工作。
  3.干部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并同时将行政、组织、工资关系转接到新的工作单位。
  4.干部调离后,不准干预原单位的工作,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或携带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办公物品。
  5.对违反上述干部交流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者,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理。
  五、干部交流工作的保障机制
  1.加强跟踪管理,建立交流干部回访制度、谈话制度、跟踪培养和考察制度,及时全面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与生活情况。
  2.把干部交流同对干部的培养、考察、使用紧密结合起来。
  3.妥善解决干部易地交流中遇到的实际问题。①其配偶子女是否随迁,尊重干部本人意愿。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对其工作、就业、上学、住房等应优先安排,妥善解决。②可按住房改革有关政策购买一处住房。③被交流干部离任或退休时,根据本人的自愿选择,由现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负责安置。
  4.对院机关50岁以上、担任处以上领导职务满5年的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组织决定进行常规的轮岗交流。对交流到院属各单位任职的干部,视具体情况决定其编制归属及调入单位的领导职数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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