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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领导干部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④确有问题且事实清楚的,取消拟任人选的任用资格。对有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中层领导干部的任前公示工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2

关于加强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干部交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16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所(局)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干部交流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要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正确执行党的干部政策。
  2.着眼于整个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着眼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锻炼,促进领导班子结构优化和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为全面推进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干部交流的形式和对象
  干部交流包括多岗位锻炼干部的培养性交流、任职期满的常规性交流、优化领导班子结构的调整性交流,以及加强领导班子廉政建设的必要交流。
  (一)主要形式:
  1.横向交流,院内所际(包括不同地区)间干部交流。
  2.纵向交流,院、分院机关与研究所间干部交流。
  3.轮岗交流,同一单位、同一职级不同领导岗位间的轮换。
  4.内外交流,院内外所(局)级领导干部的相互交流。
  5.关键岗位定期交流,长期主管人、财、物的各级人员定期交流。
  (二)交流对象:
  1.具有发展潜力,有必要进行轮岗锻炼、特别是党政交叉任职的优秀年轻领导干部。
  2.同一单位、同一领导岗位任职满8年(未达退休年龄)的所(局)级党政领导干部。
  3.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而需要调整的所(局)级领导干部。
  4.按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规定,需调整工作岗位的所(局)级干部。
  5.在培养过程中和拟提拔使用前进行必要的多岗位、多台阶锻炼的所(局)、院级后备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
  6.因工作需要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
  三、干部交流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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