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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分局“关于部分国际收支交易申请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分局“关于部分
国际收支交易申请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汇国函[2001]30号 2001年6月12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部分国际收支交易申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居民在境外租房支付给非居民房租的申报:如该居民为自然人,则申报在“对私支出”的“1100”(旅游)项下;如该居民为单位,则申报在“非贸易(含资本)对公支出”的“1960”(服务项下的其它)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房租”。
  2.外籍员工工资取现,不需进行申报。
  3.境外公司汇款偿还境内公司垫支的外籍员工在境内的各项支出,该涉外收入应申报在“1310”(因公旅游)项下。
  4.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往来款,收入款应申报在“4113”项下,支出款应申报在“4114”(与国外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的其它资金往来)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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