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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显周、刘志新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显周、
刘志新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8号 2001年6月17日)


王显周、刘志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黑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黑国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开立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1997年2月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投资理财部、国债营业部及哈尔滨、上海、深圳、沈阳、大庆等营业部利用1324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
  (二)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深圳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995万元;国债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3万元。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是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
  二、处罚决定
  黑国投的上述行为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七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分别处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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