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王显周、
刘志新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8号 2001年6月17日)
王显周、刘志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黑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黑国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开立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1997年2月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投资理财部、国债营业部及哈尔滨、上海、深圳、沈阳、大庆等营业部利用1324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
(二)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深圳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995万元;国债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3万元。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是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
二、处罚决定
黑国投的上述行为违反《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分别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