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汇发[2001]71号 2001年4月16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地(市)支局更名的通知》(银发[2001]61号)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系统机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1]68号)的精神,总局为各省级分局、副省级城市分局重新刻制了更名后的行政印章、钢印(不含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和含总局在内的部分业务专用章(以下简称印章),现就新印章颁发和启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印章自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启用,旧印章同时废止。请将旧印章边缘处破损一小口,封存在本分局机要档案室内,印章破损情况回执请在5月底前填好后寄回总局综合司文档处。
二、颁发新印章采取总局派专人到各省级分局、副省级城市分局颁发和部分省级分局派专人到总局领取两种方式。
(一)总局派专人前往颁发印章的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浙江省、福建省、安徽省、河南省、江西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深圳市分局。请以上各省级分局、副省级城市分局在总局人员到达当地后,负责解决就近分局印章颁发工作中的交通工具、印章的安全保卫及其它事项。
(二)到总局领取印章的分局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河北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
到总局领取印章的分局,需派两名政治条件好的机要人员,于2001年4月18日以后到总局综合司文档处办理颁发印章的具体事宜。分局派人来京时须持分局介绍信、本人工作证、身份证。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各省级分局、副省级城市分局的钢印印模略。
联系人:赵文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