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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力度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大监督实施药品
GMP工作力度做好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国务院领导下,通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监督实施药品GMP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到2001年3月31日,我局已颁发“药品GMP证书”900余张。全国换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努力,克服困难,许可证换证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01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六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对监督实施药品GMP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巩固目前已取得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成果,现就当前监督实施GMP和换发许可证工作中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依法监督实施GMP是保证药品质量及使用安全有效的可靠措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监督实施药品GMP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药品GMP有关法规文件,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把监督实施药品GMP作为新时期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实施药品GMP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通过GMP认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检查,防止企业通过认证后出现管理松懈、不按药品GMP要求组织生产的现象。2001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对本辖区通过药品GMP认证企业全面监督检查,特别对那些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有举报信反映管理松懈的、认证检查时存在问题须限期整改的、原“达标”转认证未经严格现场检查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省(区、市)的GMP认证跟踪检查工作进行督察,并对部分企业直接进行抽查。
  三、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GMP复查工作按照我局国药管安[2001]10文件要求,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本辖区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汇总报我局安全监管司,但目前有个别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仍未报送,现要求必须在2001年5月15日前报送。2001年二、三季度,我局将组织人员对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全面复查,对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检查的,依法撤销“药品GMP证书”,对情节严重者,将依法撤销血液制品生产许可证件。凡未取得血液制品类“药品GMP证书”的,一律不得生产血液制品。自即日起,我局不再受理新的血液制品GMP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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