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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
(2001年4月30日 财办农[2001]24号)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创造必要条件,明确支持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
  1.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2.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龙头企业
  1.有工商登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如属于集团公司,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
  2.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企业:
  (1)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农民10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带动农户的行政村名称等。
  (2)无偿或低费为农户提供技术、良种等服务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服务协议。
  (3)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收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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