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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01年第3号——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烟用物资的准运证的单位的公告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0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同意,下列单位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烟用物资的准运证,特此公告。
  一、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机准运证的单位(31家)
  国家烟草专卖局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四川省烟草专卖局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     重庆市烟草专卖局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云南省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陕西省烟草专卖局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甘肃省烟草专卖局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福建省烟草专卖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江西省烟草专卖局     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烟草专卖局
  二、有权签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烟用物资准运证的单位(47家)
  国家烟草专卖局      山东省烟台市烟草专卖局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河南省烟草专卖局
  天津市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烟草专卖局
  河北省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宜昌市烟草专卖局
  山西省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咸宁市烟草专卖局
  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湖北省恩施州烟草专卖局
  辽宁省烟草专卖局     湖南省烟草专卖局
  吉林省烟草专卖局     湖南省常德市烟草专卖局
  黑龙江省烟草专卖局    广东省烟草专卖局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     广东省珠海市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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