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监审局)与分院内审机构分级负责、分工审计的原则。必要时,由监审局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七条 监审局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院领导的意见,院人事教育局提出的领导干部换届计划和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第八条监审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审
计作业规范和工作指南,对院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京内外直属事业
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办理分院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九条 分院内审机构负责实施本地区院属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机构或负责审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财经制度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净资产、财务状况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有形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情况;
(五)管理、经营成果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增收节支或损失浪费情况;
(七)对外投资项目管理情况,基本建设情况;
(八)争取经费情况,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
(九)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十)职工福利情况;
(十一)重大遗留经济事项和或有事项;
(十二)应该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通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