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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9日

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保障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其任期内的业绩,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制条例》,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包括分院、研究所、中心、台、站、其他事业单位等)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期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状况,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提前换届,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岗、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事业单位转制、改组、合并、分立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实施审计监督,办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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