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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落实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决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认真落实46个环境
保护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决定的通知
(环发[2001]51号 2001年4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2000年,审计署组织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计机关,对国家直接进行环境质量考核的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1998、1999两年排污费征收、解缴和环保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通过审计,反映出在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十分重视,李岚清、温家宝副总理分别作出批示,要求认真研究收支体制问题,并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吸取教训。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地部门下达的《审计意见》和《审记决定》(以下简称《审计意见和决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促进排污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的规范运作和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财政部门要对照《审计意见和决定》认真检查,提出切实加强排污费收缴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杜绝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同时,请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00]438号)精神,严格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强对《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工作的督办。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保、财政部门要认真对照《审计意见和决定》,逐一进行落实和处理。对查出的典型案件,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中的主要问题要在2001年5月15日前处理完毕,确属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向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审计署作出书面报告。
  三、46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的环保、财政部门要将此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意见和决定》落实的情况逐一作出详细的文字说明,形成书面报告,并填报《2000年排污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表》(见附件),报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附《审计意见和决定》,于2001年5月30日前报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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