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
外商中标国内分包机电产品予以退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364号 2001年5月1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外商中标国内分包机电产品予以退税的请示》(沪国税退[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9]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视同国内企业中标予以办理退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规定,恢复退税的具体时间以“中标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据此,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项目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凡属你局收到《通知》之后开具发票的,可给予退税,否则不予退税。请你局严格按照现行规定可以退税的贷款范围及有关手续审批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