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成立农业部兽药生产
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农牧发[20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快《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兽药GMP)的实施进程,促进兽药产品质量的提高,实现兽药生产管理和质量监控与国际标准接轨,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MP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成立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在农业部的领导下承担有关兽药GMP技术审议咨询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兽药GMP规范、GMP检查评定标准、检查验收工作管理办法等;
(二)审议兽药GMP合格标志及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三)审议兽药GMP规划;
(四)审议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中的争议及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议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六)承担农业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副局长担任。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各项审议结论的审核与签发。
二、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为GMP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办公室主任负责制。主要职责为:
(一)承办GMP委员会的会务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二)负责起草兽药GMP实施规划;
(三)参与起草兽药GMP规范及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
(四)受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委托,负责制订全国兽药GMP培训计划、培训规定等,并负责对开展GMP培训的单位及培训人员的资质考核及认定工作;
(五)受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委托,负责指导全国兽药GMP培训工作和培训教材的编制工作;
(六)受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委托,负责汇总和审查各省兽药管理部门和已取得《兽药GMP合格证》企业(车间)的报告及自查报告,并负责对兽药GMP企业(车间)的日常监督及技术指导工作;
(七)受农业部畜牧兽医局的委托,负责受理兽药GMP有关的政策、技术咨询工作;
(八)负责收集国际药品或兽药GMP法规、规定、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实施状况、发展趋势等信息,并负责有关资料的归档、保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