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辽宁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验收复查的通知
(质检办[2001]95号)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基本条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验收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组织的资格认可,经我局确认批准通过验收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自发文之日起,在验收复查的检验产品范围可以继续出具检验报告,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
2.通过验收复查的主要检验产品范围详见附件。验收复查证书及证书附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构调整完成后另行通知领取。
3.你院通过验收复查后,仍要继续抓好自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检验技水平,确保出具的检验数据公正、科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