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
(2001年6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近年来,龟鳖类贸易在东南亚地区十分活跃,给上述地区的野生种群造成严重的威胁,受到国际社会强烈关注。《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11届缔约国大会和
《公约》第16届动物委员会会议均把龟鳖类贸易作为重要议题,并专门做出决议和决定,要求各有关国家采取严格措施加强贸易管理。为认真履行
《公约》决议,加强对龟鳖等爬行动物的保护和管理,我办曾于2000年6月专函发出《关于加强活体爬行类进出口管理的通知》(濒办动字[2000]51号),对控制资源利用规模,规范有关贸易活动起到了良好作用。根据近期国内外的动态,国家濒管办决定就龟鳖类贸易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现通知如下:
对商业性进口属于
《公约》附录II的龟鳖类物种予以严格控制,对尚未制定年度出口限额的国家,不予批准进口。
暂停从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和泰国贸易性进口任何龟鳖类物种。
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进口
《公约》、非
《公约》龟鳖类物种(包括活体和其他任何类型的标本),均需提供出口国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出具的允许出口证明书或许可证。各有关省林业(农林、农业、水产)厅(局)要认真审核有关申请材料。继续实行逐一确认证书和一证一货制度。各有关办事处依据我办批复对上述贸易活动签发允许进口证明书时,证书有效期必须与对方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证书数量不得超过外方出口许可证数量。发现伪造、涂改证书者,我办将立即停止受理有关申请单位和委托单位的任何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申请,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