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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1年度哈龙(Halons)灭火剂生产配额(第一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核定2001年度哈龙(Halons)
灭火剂生产配额(第一批)的通知
(环函[2001]125号)


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原浙江东阳化工厂)、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佛山电化总厂、浙江化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氟化工总厂(原浙江省化工研究院实验厂):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关于实施哈龙灭火剂生产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环发[1997]764号)的规定,我局现核定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2001年度与国内消费有关的哈龙(Halons)生产配额(第一批),并发放生产配额许可证(第一批)。各企业哈龙生产配额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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