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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规函[2001]145号 2001年5月28日)
黑龙江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
测绘法
》第
十二条
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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