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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含苯丙醇胺药品制剂进一步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含苯丙醇胺
药品制剂进一步处理决定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00年11月15日我局发出《关于暂停使用和销售含苯丙醇胺的药品制剂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524号)之后,几个月来,经广泛收集并综合研究有关国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内外有关专家对含苯丙醇胶药品制剂(下称含PPA药品制剂)安全性的意见后,确认含PPA药品制剂易发生不良反应,存在不安全隐患。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撤销含PPA药品制剂的批准文号(有关安排另行通知),自撤销含PPA药品制剂批准文号起,在我国停止生产、销售含PPA药品制剂,已经生产的,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此通知后,应通知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药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增强搞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紧迫性,加大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合理用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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