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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
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濒办字[2001]46号)


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保护松茸资源,使松茸资源永续利用,维护产区人民的长期经济利益,1999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将松茸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2000年,国家对松茸出口实行允许出口证明书管理制度。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云南、四川两省开展了松茸限额管理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对松茸资源的乱采滥挖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造成资源急剧下降,个别企业欺行霸市,妄图操纵市场,少数企业为逃避监管,采用伪报、瞒报、走私等方式,在部分口岸无序出口,严重扰乱了松茸出口秩序,使国家和守法企业利益受损。为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秩序,切实保护松茸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松茸出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出口管理。松茸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我国仅产于云南、四川、西藏、吉林、黑龙江等省区,而且多集中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对我国的森林生态环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更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松茸出口量很大,松茸资源及其生长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加强松茸资源的出口管理,对保护森林环境,恢复松茸资源,保持生态平衡,保证产区人民长远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切实保护好我国的这一宝贵资源。
  二、实行出口限额管理,切实保护松茸资源。为避免松茸出口审批工作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实现松茸出口管理的科学化,对松茸出口实行限额管理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对2000年松茸出口限额试点管理经验的总结,国家决定自2001年起将松茸的出口限额管理扩大到全国的松茸主产区,具体出口限额指标另行通知。出口限额是松茸出口的最高数量限制,各地区、各单位都不得突破出口限额,以保证限额管理的严肃性。
  三、实行松茸出口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根据《条例》十八条的规定,经营松茸出口的企业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经其批准后,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备案。经注册备案后,企业方能获得松茸的出口许可资格。为了保证今年松茸出口的顺利进行,企业在申请出口许可时,同时实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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