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高校学报结构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513号 2001年4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根据1998年《
关于建立高校学报类期刊刊号系列的通知》(新出期(1998)109号),全国新批办了一批高校学报,为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繁荣高等院校学术研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高校学报也存在品种重复、部分学报质量不高、偏离办刊宗旨等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为了进一步提高高校学报的质量,结合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期刊结构调整,经商教育部,决定对高校学报进行一次集中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减少一般院校学报数量,扶持和鼓励重点院校、重点学科创立高学术水平的品牌期刊,推进全国高校学报整体质量的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综合性大学,可保留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划归综合性大学所属的院校,原则上只能保留一种社会科学学报或自然科学学报。
二、已列入“211”工程重点建设的理工类院校,并设有4个以上本科层次的文科专业的,原则上可办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不具备条件的,不办社会科学学报。
三、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校(包括教育学院、管理干部学院、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独立的业余大学和广播电视大学等),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综合性学报。
四、普通高等院校以及普通高等院校与成人高校合并后,原则上只保留社会科学学报和自然科学学报各一种。
五、成人高校与普通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后,只允许保留一种社会科学学报或自然科学学报,或改办为综合性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