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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

  48.环境与贸易的关系问题研究。研究国际环境公约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以及国外环境标准、标志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对环境的特殊要求,研究主要贸易对象国与国际组织的环境政策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分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中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尤其是对主要污染行业及自然资源产业发展的影响,提出我国应对国际环境与贸易公约应采取的对策。
  49.开展环境外交问题研究。研究区域和全球环境的科学背景和环境影响评价工具开发、环境经济和环境法律、国际公约等相关问题的研究。研究地缘环境问题,包括跨界空气污染物输送研究,越境河流、湖泊水资源与环境问题以及公共海域环境问题,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和废物贸易等 。
  五、组织实施
  (一)职责任务
  1.环境科技发展计划纳入环境保护计划。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都应将《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中与本地环保工作相关的科技内容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计划,做出安排,以切实保证环保系统不断提高科学行政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有效促进《国家环境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在全国整体上的推进,并取得积极的效果。
  2.组织重大项目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切实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涉及到全国性、综合性、普遍性的重大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项目应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的申报。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要重视和支持所属科研单位的工作,提高其科研能力和研究手段,在研究院所的改革、重组、整合的过程中,突出重点,择优加强重点实验室和研究中心的建设。
  3.在科学决策过程中推进环境科技进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在工作中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和手段,在管理与决策方面实现科学化,进一步促进环境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的有效性,对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并进行大胆的探索和研究,积极推进工业污染控制的清洁生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对人体健康的保护。
  (二)分类实施
  第一类:积极支持并组织纳入国家级“十五”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一类项目主要由国家有关部门结合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需求和国家“十五”期间的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争取纳入国家级科技发展计划(“973”、“863”和“国家科技攻关计划”)。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研究(主题6-10);
  2.先进监测技术和环境信息技术(主题14-17);
  3.环境保护关键技术和重大环境问题研究(主题20-30);
  4.生态环境研究(主题32-37);
  5.核安全和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研究(主题40-44)。
  第二类:整体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改善环境质量和高新技术应用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二类项目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重点针对“十五”期间环境保护领域的主要环境问题、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环境管理制度改革和环境标准体系制订,组织制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各省、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落实并主持实施,积极争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主要包括以下领域和主题:
  1.环境战略、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等研究(主题1-5);
  2.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研究和示范(主题11-13);
  3.先进环境监测和信息技术研究(主题9-10,15-19);
  4.若干重大环境问题和关键技术研究(主题22、26、28);
  5.生态环境技术研究(主题31-39);
  6.核安全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领域(主题40-44)。
  第三类:密切结合当地区域性环境保护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第三类项目主要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需要,确定“十五”期间重点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纳入当地政府的“十五”计划,落实科技投资并组织实施。国家将择优在政策、财政、项目升级、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示范工程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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