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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建项目备案的通知
(国税函[2001]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基建规模,经研究决定,对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县级(含县级)以下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须报总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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