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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大气
污染物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14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殡仪馆建设中烟气排放执行标准问题的请示》(冀环管[2001]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殡仪馆焚尸炉产生烟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在相关环境管理工作中,对焚尸炉排放大气污染物可控制其烟气黑度和臭气浓度。烟气黑度执行林格曼黑度1级,臭气浓度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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