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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
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486号 2001年6月21日)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以房地产作价抵缴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国务院第259号令)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的规定,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征收机构承受用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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