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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5号——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8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5号)


关于调整企业管理评审标准的公告

  经研究,决定对企业分类管理评审标准进行调整并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A类管理企业评审标准中“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调整为:“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所述“6个月”是指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之日前6个月。
  二、下列违规行为,可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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