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省市县环保机构和队伍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9、负责本县(市)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和信访工作。
  (三)乡(镇)环保机构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制订本乡(镇)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监督检查本乡(镇)环境污染防治和农业生态保护,督促污染源的治理。掌握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3、参与本辖区环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
  4、组织实施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等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
  5、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监督工作,制订环境保护的乡规民约,搞好环境保护宣传工作。
  6、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三、规范基层环保机构设置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市、县要设立具有独立执法资格的环境保护机构。设区市城区环保机构可由市环保局派出。要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乡镇要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大执法力度。环保行政部门承担着重要的执法任务,各市县要参照同级其他执法部门核定行政人员编制。各市县环保事业单位的建立和完善要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和《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结合当地环保工作实际,由环保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环保机构要根据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三定”工作,清理临时人员,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人员总量。
  四、加强人事管理,全面提高人员素质
  1、各级环境保护局要在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大力加强队伍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切实抓好干部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环境保护繁重工作任务的需要。
  2、各级环境保护局在配备人员时应注意知识结构。省辖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占70%以上;县(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应逐步达到60%以上。全省环保系统一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其他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人员40岁以下者,三年内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否则不得从事具体业务工作。
  3、各地要严格控制进入环保系统人员,对需要引进的人员,都必须经同级人事部门批准,纳入人事计划范围,凭增人计划卡办理增人增资手续。进入公务员序列的,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省人事厅批准下达招录计划,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对进入环保系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要具备环保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