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层环保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省辖市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任务
1、统一管理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拟定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
2、组织推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制度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章和实施细则(办法),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3、参与制订本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参与制订地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污染控制指标,负责组织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负责本辖区环境监理工作。
5、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6、监督检查辖区内各地区、各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本市跨县(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7、领导和组织辖区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
8、归口管理、监督检查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资源合理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统筹规划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监督乡镇企业污染防治工作。
9、组织协调本辖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10、归口管理本辖区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县(市)环境保护机构的主要任务
1、监督检查辖区各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负责编制本县(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制订本县(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审核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4、负责审批本辖区限额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监督“三同时”制度的实施。
5、负责本县(市)乡镇工业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及污染源调查工作,提出污染防治措施。
6、负责本县(市)环境监理工作。
7、负责本县(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环保科技和产业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农业生态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等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