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微电机等五个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通过复查的通知
(质检办[2001]96号)
有关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微电机、针织产品、建筑城建机械、场上作业机械及机制小农具、金银制品(上海)五个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通过了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CL)组织的资格认可,经我局确认批准继续予以授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下:
1.国家微电机等五个国家质检中心自发文之日起,在授权的检验产品范围继续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开展工作,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