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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
文化生活类报刊管理的通知
(新出报刊[2001]902号 2001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批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应运而生。这类报刊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拓宽了报刊业市场,促进了报刊业发展。与此同时,这类报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报刊偏离正确舆论导向、刊载虚假报道、炒作“社会热点”、渲染格调低下的社会新闻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党的宣传工作方针政策,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这类报刊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是党的重要宣传思想文化阵地,担负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任务,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在出版过程中,必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遵守党的新闻出版方针和宣传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对报刊出版的有关法规、规章。严禁在报刊上登载以下内容:
  1.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导地位的;
  2.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3.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4.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危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
  5.宣扬凶杀、暴力、淫秽、迷信和伪科学,政治导向错误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的;
  6.传播谣言,编发虚假新闻,干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
  7.其他违反党的宣传纪律和违反国家出版管理、广告管理规定的。
  二、坚决制止虚假报道。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登载社会新闻、纪实类稿件较多,在编发稿件时,必须按审稿制度严格把关。采用通讯员所写的新闻、纪实类稿件,要由报道涉及单位出具“稿件属实”的证明。转载其他报刊和出版物内容,必须向原刊发的出版单位或传播媒体详尽核实稿件来源情况,确定无误,方可刊发。报刊登载虚假报道,无论何种原因,都要追究报刊社责任。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报刊岗位规范,总编辑(主编)须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编辑、记者以及广告、发行人员一律要经过培训、考试,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不间断地对报刊社从业人员进行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教育,促进其政治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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