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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六条 监审局根据对法定代表人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院领导的意见及院对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负责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七条 监审局履行下列职责:负责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定、审计作业规范和工作指南,对院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办理院领导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第八条 院直属企业(集团)的内审机构负责集团成员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分院内审机构负责分院直属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研究所的内审机构负责所属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法定代表人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审计单位或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审计机构或负责审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三)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有形和无形资产、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情况,股权变动情况; (五)损益、利润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七)经营成果和效益情况,各项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八)职工福利情况;
  (九)重大遗留经济事项和或有事项;
  (十)应该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构通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清法定代表人本人应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审计机构应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十五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审计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审计通知书送达时间可适当缩短,但最短送达时间为实施审计前三日;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法定代表人本人。审计通知书应注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方式、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及审计组成员等。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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