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发纪监审字[2001]237号)
院属各单位:
现将《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1年6月19日
中国科学院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计分工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国有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客观、公正地评价任期内的业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国科学院技术开发公司管理条列》,结合中国科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任期期间对其所在公司(企业)资产、负债、权益、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事项前,以及在公司(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国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审计监督。办理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实行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以下简称监审局)、内审机构分级负责、分工审计的原则。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