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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含盐酸苯丙醇胺药品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撤销含盐酸
苯丙醇胺药品制剂批准文号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及我局《关于对含苯丙醇胺药品制剂进一步处理决定的通知》(国药监安[2001]273号),请对你辖区内制药企业生产的含盐酸苯丙醇胺药品制剂进行清理检查,凡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地方批准文号含盐酸苯丙醇胺制剂的品种由你局负责撤销批准文号。其他事项请按照国药监安[2001]273号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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