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原注册资本金额,申请减资后的注册资本金额,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各出资者的减资金额、减资方式和减少注册资本后的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5.25 说明段。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1)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是指验资报告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是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2)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说明段中予以反映:
①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确认、相关会计处理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
②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尚未办妥实物、无形资产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但已承诺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有关手续;
③已设立企业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作出相关会计处理;
④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资前的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
⑤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⑥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⑦其他事项。
5.26 附件。验资报告附件应当包括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被审验单位组建、变更及审批情况、申请注册资本情况及出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验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设立验资的审验结果应当详细说明注册会计师已验证的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包括各出资者的名称、实际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出资币种等;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货币存入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的账号;对以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净资产出资的,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等。
变更验资的审验结果应当详细说明注册会计师已验证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包括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的增减变动情况。对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各出资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出资币种。对以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说明货币存入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户的账号;对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具体说明其方式和内容,并说明资产评估结果和确认情况等;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具体说明转增的方式、用以转增注册资本的项目和金额以及转增注册资本后各出资者增加的出资额等。
对减少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体说明减资方式、减资者、减资金额、减资日期和减少注册资本后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和减资后的净资产和实收资本(股本)金额以及被审验单位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等。
5.27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另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5.28 报告日期。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验资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验单位确认和签署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的日期。
5.3 提供给企业登记机关的验资报告还应当附国家规定的有关资料。
5.4 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1)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
(2)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
(3)被审验单位或其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
(4)出资者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5)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