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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失效]

  (2)检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合并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4.234 因派生分立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4.22规定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审计被审验单位分立前后的资产负债表,验证被审验单位分立日的净资产数额;如果截止至分立日的会计报表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2)检查财产分割及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分立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
  4.235 因注销股份而减少注册资本的,除实施4.22规定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以下审验程序:
  (1)检查与减资有关的会计凭证,以验证减资者、减资方式、减资金额是否真实;
  (2)审计减资后的资产负债表,以验证减资后的实收资本(股本)是否真实;如果截止至减资日的会计报表已经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有关要求执行。
  4.236 企业整体改组、改制须进行变更登记的,除实施3.24、4.22、4.233规定的有关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检查用于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净资产额的确认依据及净资产折股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检查其是否以变更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4.3 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变更后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5.验资报告

  5.1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验证据后,形成审验意见,出具验资报告。
  5.2 验资报告的要素
  5.21 标题。标题统一为"验资报告"。
  5.22 收件人。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5.23 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1)审验范围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截至特定日期止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
  (2)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是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协议、合同、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3)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
  (4)注册会计师的审验依据是《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5)注册会计师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通常包括检查、观察、监盘、查询及函证、计算等。
  5.24 意见段。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1)对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等,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各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合计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以及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仅对被审验单位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2)对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在意见段中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的变更情况。
  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原注册资本金额、申请增资后的注册资本金额等,对出资者新缴纳出资的,应当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出资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各出资者缴纳新增注册资本的合计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以及累计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对被审验单位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及实际用以转增的项目和金额,以及转增注册资本的合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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