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出资者将出资款直接汇入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32 以进口实物出资的,除实施3.22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按照国家规定须办理价值鉴定手续的,查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财政部授予资格的其他价值鉴定机构出具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2)检查财产价值鉴定证书所列的实物是否与购货发票、货物运输清单、货物提单、海关查验放行清单、保险单据、实物出资清单及验收清单一致;
(3)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是否与财产价值鉴定证书的有关内容一致;
(4)当实物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折算汇率是否与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3.33 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除实施3.23规定的程序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审验程序:
(1)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高新技术成果是否按出资期限一次性出资到位;
(2)当无形资产出资的币种与注册资本的币种、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折算汇率是否与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致。
3.34 实物、无形资产出资须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35 对非首期出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实施下列程序,以关注以前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1) 查阅以前各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2) 向被审验单位获取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3)关注被审验单位与其关联方的有关往来款项有无明显异常情况;
(4)检查前期出资的实物、无形资产是否办理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如果委托人要求对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以前各期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3.36 检查与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3.37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出资期限、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有关协议、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3.4 注册会计师执行设立验资业务,应当关注被审验单位申请的注册资本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
4.变更验资的取证与审验
4.1 变更验资的取证
4.11 注册会计师执行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取下列资料,形成审验证据:
(1)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4)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5)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7)前期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8)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9)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前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资本的书面声明;
(10)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同设立验资);
(11)与合并、分立、注销股份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2)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3)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5)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6)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7)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8)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4.12 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而变更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取得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取得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