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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6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7年1月1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
(会协〔2001〕151号 2001年6月26日)

1.总则

  1.1 为了指导注册会计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验资业务,提高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制定本指南。
  1.2 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
  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验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进行的审验。
  被审验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拟设立或已设立的,依法应当进行验资的企业。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出资者的出资额。
  验资截止日是指注册会计师所验证的注册资本实收或变更情况的截止日期,是注册会计师审验结论成立的一个特定时点。
  验资报告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1.3 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1.4 在执行验资业务过程中,如果遇到本指南未指明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和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并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合理运用专业判断。

2.接受业务委托与编制验资计划

  2.1 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验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实地察看被审验单位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了解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获取有关资料,填写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表(参考格式2-1、2-2和2-3)。
  2.2 对于设立验资中的非首期验资或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被审验单位的前期验资报告、近期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其他与本次验资有关的资料,以了解被审验单位以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工作底稿。
  2.3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了解的被审验单位基本情况、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审验范围等,考虑自身能力和独立性,初步评估验资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2.4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验范围、双方的责任、时间要求、验资收费、验资报告的用途及使用责任、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约定事项的变更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2-4和2-5)。
  2.5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总体验资计划和具体验资计划,对验资工作作出合理安排。
  2.6 总体验资计划(参考格式2-6)通常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验资类型、委托目的和审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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