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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免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免收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1989年10月13日 (89)司发律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我部《关于清理整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通知》<(89)司发律字第127号>中,曾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向司法行政机关上缴管理费,经重新研究,决定暂取消此项收费。以后是否收取此项管理费,待财政部、物价局审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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