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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公开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不宜参加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公开审理的通知
 (1988年7月19日 (88)司发公字第185号)


河北省司法厅:
  据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简报》(第五十四期)反映,你省晋县等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案件采取公开审理的做法,在公开审理中,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鉴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审理投机倒把案件的做法,目前缺乏法律依据,这样做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经研究决定:律师不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投机倒把案件的公开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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