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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 [88]司发公字第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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