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要学习邓小平同志一切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的光辉榜样,学习邓小平同志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理论,要有计划地组织律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以及邓小平同志的著作,努力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革命的人生观、世界观,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接受锻炼和考验,把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二、进一步明确对律师的管理职能
我国律师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律师,无论是国家法律工作者还是实行合作制试点的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必须置于党和政府的领导之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一个职能部门对律师实行领导和管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作了明确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要加强领导,改善领导。既不要把律师事务所当作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科室,管得过严、过细,使律师事务所缺乏生机和活力;更不能使律师工作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艰巨任务,新旧体制同时存在又相互交替,各种矛盾和问题较多。律师工作的政策性和法律专业性很强,只有紧紧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才能保证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才能使存在的问题容易得到解决。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就是要按照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精神,把握住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加强对律师工作的指导,对律师业务活动中带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问题作出决定;指导各地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试点;制定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的收费办法;对律师机构进行管理,审批律师机构的设置与撤销;负责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决定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对执业律师的批准登记和颁发执照的各项工作;制定奖惩条例,接受并处理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实施对律师的奖惩;对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上各种法律咨询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中国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经验的宣传工作以及理论指导工作;归口管理律师协会的工作(包括对外交流)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时,要充分考虑律师工作的特点,尊重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权,除律师事务所主任通过选举,报司法厅(局)审批外,其他工作人员的进出,由律师事务所按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要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律师事务所除按规定上缴管理费、重大开支报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外,一般性开支应由律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自理,以调动广大律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