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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1989年11月15日 (89)司发律字第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队伍发展壮大,目前包括兼职律师在内,总人数已达3万余人。十年来,广大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做出了贡献。当前,为了进一步发挥律师工作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必须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律师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加强对律师工作的业务指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律师的思想政治领导
  在今年春夏之交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暴乱中,广大律师经受了一次严峻的考验和锻炼。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律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勤奋工作,表现是好的。但也有极少数律师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的参加了游行、签名和其他声援活动;有个别人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影响较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抹杀我国律师的社会主义性质,鼓吹律师的本质属性是所谓“正义”,鼓吹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方向是职业私人化等等。这些事实说明,对律师队伍中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影响不能低估。必须十分重视对广大律师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组织广大律师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文件,学习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李鹏同志的重要讲话,把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科学理论,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指针,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齐心协力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特别要组织律师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国庆四十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讲话中回顾四十年历史得出的四个方面的基本结论和当前十个问题的指导思想,旗帜鲜明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律师工作的领导。通过学习应注意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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