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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各大军事单位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处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各大军事单位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处的复函
 (1989年8月1日 (89)司发律函字第244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今年7月19日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1989)军律字第0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法律顾问处,其性质、任务和工作职责按司法部、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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